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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蔡易廷

原告
林篤
訴訟代理人
林玲君
訴訟代理人
追加原告 林大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被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蕭煇俊
複代理人
王冠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第11第1項、第15條第1項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且與本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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