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王献堂、李晏霆
- 原告刻刻在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家品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 債 權 人 刻刻在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献堂 債 務 人 家品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晏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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