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怡上
債務人
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務人
富鏵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瀚德
債務人
曾惠琛

一、債務人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有限公司、王瀚德、曾惠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有限公司、王瀚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表一

表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000,000元 114年4月25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2.2% 114年5月26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以週年利率0.22%計算。   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 114年9月25日起 至114年11月25日止 以週年利率0.32%計算。     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64%計算。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000,000元 114年4月25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2.2% 114年5月26日起 至114年9月24日止 以週年利率0.22%計算。   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 114年9月25日起 至114年11月25日止 以週年利率0.32%計算。     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週年利率0.64%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