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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西屯區,非屬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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