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
- 債權人
- 上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智遠
- 債務人
- 新英正即錦錩室內裝修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列舉式■住居於■片語■(住居於何處),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