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周芮緁
- 當事人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思樂‧如法妮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思樂‧如法妮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