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1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6號
- 債權人
- 匯豐(台灣)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債務人
- 陳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