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舜彥
- 相對人
- 傅家寶即百祥國際嚴選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1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