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蔡易廷

聲請人
傅仰璽
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
相對人
假期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