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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蔡易廷

  • 當事人
    劉柏青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劉柏青 代 理 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 記 官 王品涵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2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5,12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人歷年之勞保投保資料(如聲請人現有工作,應包含現職)到院。 四、關於清償能力部分: ㈠聲請人自陳114年間自百煇實業有限公司每月領取月薪3萬6,3 00元,惟依聲請人所陳112、113年薪資總額,及所附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上開年度平均月薪約為4萬5,000元,高於聲請人自陳114年度月薪,有何 意見?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㈢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㈣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更生前2年任職於何處?平均 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㈤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㈥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㈦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㈨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併同下列事項說明到院: ⒈請依上開回函資料,說明下列表格各欄所載情況(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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