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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俐臻

聲請人
汪曜顯(原名汪建雄)
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40元【計算
    式:4×51×10-1,000=1,04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
    還款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自陳前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補正釋
    明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工
    作狀況為何?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及聲
    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
    變化。
 ㈡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至其毀諾時,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
    ?請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
    款紀錄等)說明。
 ㈢聲請人曾於民國95年間與聯邦銀行債務協商,並達成分期每
    月清償之協議,則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聲請
    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原因
    ,並說明為何須由前妻代為處理清償債務之事項,並提出相
    關證明資料。
 ㈣銀行公會針對民國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
    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
    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及協議方案為何?
四、請補正下列資料:    
 ㈠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
 ㈡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A02、A01之11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母親A02名下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
    部,所有權部勿遮隱)。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逐一補正釋明下
    列項目:
 ㈠請提出聲請人112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
    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
    平均薪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
    ,請說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
 ㈡金融商品:
 1.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
    、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
    (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
    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有價證券對帳單(需顯示「未實現損益
    (庫存)/已實現損益」目前餘額)、證券APP之餘額截圖(
    截圖內容及文字需清晰可辨識,並以彩色照片提供)及相關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查報聲請人在證券帳戶中所
    持有的股票等資產之「當前市場價值(現值)」金額為多少
    元。
 2.不論有無投資金融商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
    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
    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
    票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㈢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2年3月1日至收受本
    裁定之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
    。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
    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
    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
    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㈣保險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
    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
    依該公會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
    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 人 受益人 保險公 司 保險險 種 平均每月保 費 保 單價 值準 備金 解 約金 數額 01         
 2.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㈤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母親A02、兒子A01有無領取社福
    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
    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
    助、租屋補助補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㈥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A02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並說明有無其他
    應負扶養母親A02義務之人暨其姓名與人數,以及該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如何分擔及分擔比
    例何分擔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且確認聲請人每月就
    此實際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再為陳報。
 ㈦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迄今(即自114年3月28日回溯
    2年內),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若有,請提
    供案號。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不得抗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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