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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蔡易廷

  • 當事人
    許文瀚即鑫鼎企業社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許文瀚即鑫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7萬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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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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