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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0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蔡易廷

原 告
華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忠輝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1,1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338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8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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