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0號
- 原 告
- 華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仁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忠輝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1,1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338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8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