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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俐臻

原告
朱螢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杉培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請查報起訴狀先位聲明第1項所稱「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之門牌號碼,及系爭地上物之最新房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所有權部勿刪),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蔡杉培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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