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徐晶純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宣安
被告
郭麗玲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6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當事人,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郭麗玲之住所、個人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郭麗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