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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吳俐臻
  •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曾祥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曾祥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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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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