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徐晶純
- 當事人佑穎營造有限公司、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小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高運晅律師 複 代理人 應宜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佑穎營造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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