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佑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小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維富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運晅律師
- 複代理人
- 應宜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佑穎營造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