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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徐晶純

上訴人
即被告
佑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小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運晅律師
複代理人
應宜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佑穎營造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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