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號
- 原告
- 林篤
- 訴訟代理人
- 林玲君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原告 林大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卓育佐律師
- 被告
-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蕭煇俊
- 複代理人
- 王冠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第11第1項、第15條第1項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且與本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