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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徐晶純

聲請人
基準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劉珮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不慎遺失,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公
    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8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3年11月13日
    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捷智營造有限公司 臺東縣池上鄉農會 113年5月15日 4,500元 00000000 基準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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