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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朱家寬
  •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致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1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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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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