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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易廷

原告
郭紅雲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
被告
成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逾新臺幣80萬元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惟其中20萬元非屬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是逾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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