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 債權人
-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協建
- 債務人
- 巫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734元,及其中本金17,958元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956元,及其中本金13,964元自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