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
- 債權人
-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君仲
- 債務人
- 林家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419元,及其中25,058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