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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債務人
周怡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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