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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403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理人
楊佩珊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劉豐源(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時,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無當事人能力,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劉豐源已於101年11月1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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