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 原告
- 張國勝
- 原告
- 張秋香
- 原告
- 徐愛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絢良律師
- 被告
- 張國世
- 被告
- 張金英
- 被告
- 廖文忠
- 被告
- 廖瑞蘭
- 被告
- 賴忠勇
- 被告
- 賴任偉
- 被告
- 賴雲婷
- 被告
- 廖家慧
- 被告
- 廖志榮
- 被告
- 廖志富
- 被告
- 潘志明
- 被告
- 林麗珠
- 被告
- 潘麗娟
- 被告
- 張原彬
- 被告
- 張惠珊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惠如
- 被告
- 林宇鴻
- 被告
- 林雨萱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林夢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張添福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張原彬、張惠珊、張惠如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張添福於民國73年6月1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繼承過程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各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應繼分欄所示,因上開遺產無法律禁止分割或訂有不分割約定,被繼承人亦未立有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張添福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
三、被告張原彬、張惠珊、張惠如略以:同意原告之請求,其等所應受分配之部分,同意由原告徐愛琇取得;其餘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惟被告賴忠勇、賴任偉、賴雲婷、廖文忠、張國世、廖瑞蘭提出書狀稱:對於分割方案沒有意見等語;被告廖家慧、廖志榮、廖志富、潘志明、林麗珠、潘麗娟則於本院調解時與原告就分割方案達成共識,同意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
四、被繼承人張添福於73年6月13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情形繼承,各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應繼分欄所示,且兩造就上開遺產未達成分割之協議等情,業經原告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見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21號卷第25、241頁)為證,並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張添福、曾修爵、曾慧順、潘水吟、潘一郎、張逢銘、廖丁蓮、廖大樹、廖秀娥、廖清宏之親等關聯表、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函附之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13建號建物公務用謄本暨登記申請書影本及臺東縣稅務局函附之臺東縣○○鎮○○里○○0000號房屋稅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至220、247至311、315至338頁),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該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之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否則,即不得僅就遺產中之特定財產先為分割,而應以遺產之全部為分割對象。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2項復有明定。兩造既無法協議決定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法,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不予分割之約定,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自屬有據。
六、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若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斟酌本件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被告廖家慧、廖志榮、廖志富、潘志明、林麗珠、潘麗娟於本院調解時與原告就分割方案達成共識(見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21號卷第482頁),被告張原彬、張惠珊、張惠如同意其等所應受分配之部分,由原告徐愛琇取得等情事,認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分割方法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為適當。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張添福所遺之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則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七、末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各有明定。本件分割遺產屬形成訴訟,法院於決定遺產分割方法時,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且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而分割結果,共有人俱蒙其利,是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惟考量本件遺產係由兩造按附表四之比例繼承,故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自應由兩造按主文二所示之比例分擔方為公允。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張添福之遺產
附表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附表三:關於附表一之分割方式
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名稱 價額(新臺幣)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35,115元 全部 按如附表三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東縣○○鎮○○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東縣○○鎮○○里0鄰○○00○0號) 19,100元 全部 編號 姓名 應繼分 備註 1 張國勝 1/5 一、張添福之配偶及子女:潘水吟(89年8月24日亡)、潘一郎(109年7月7日亡)、張逢銘(113年10月25日亡)、張國勝、張秋香、張秋花(88年6月20日亡),應繼分各六分之一。 二、潘水吟部分:由配偶廖丁蓮(91年5月4日亡)、子女張逢銘(113年10月25日亡)、張國勝、張秋香再轉繼承、孫曾慧順(108年10月4日死亡,由配偶林夢如、子女林雨萱、林宇鴻再轉繼承)代位繼承。 三、潘一郎部分:由子女潘志明、林麗珠、潘麗娟再轉繼承。 四、張逢銘部分:由配偶徐愛琇、子女張原彬、張惠如、張惠珊再轉繼承。 五、張秋花部分:其配偶曾修爵於108年10月4日7時12分死亡,其子曾慧順於同日19時55分死亡,由曾慧順之配偶林夢如、子女林宇鴻、林雨萱再轉繼承。 六、廖丁蓮部分:由手足廖大樹(92年1月13日亡)、張國世、張金英再轉繼承;廖大樹部分再由配偶廖江文金(103年6月8日亡,由子女廖秀娥、廖文忠、廖瑞蘭、廖清宏再轉繼承)、子女廖秀娥(111年1月21亡,由配偶賴忠勇、子女賴雲婷、賴任偉再轉繼承)、廖文忠、廖瑞蘭、廖清宏(105年7月27日亡,由子女廖家慧、廖志榮、廖志富再轉繼承)再轉繼承。 2 張秋香 1/5 3 潘志明 1/18 4 林麗珠 1/18 5 潘麗娟 1/18 6 徐愛琇 1/20 7 張原彬 1/20 8 張惠如 1/20 9 張惠珊 1/20 10 林夢如 1/15 11 林雨萱 1/15 12 林宇鴻 1/15 13 張國世 1/80 14 張金英 1/80 15 廖文忠 1/480 16 廖瑞蘭 1/480 17 賴忠勇 1/1440 18 賴雲婷 1/1440 19 賴任偉 1/1440 20 廖家慧 1/1440 21 廖志榮 1/1440 22 廖志富 1/1440 編號 繼承人 分割取得比例 備註 1 張國勝 59/160 受讓被告潘志明、林麗珠、潘麗娟、廖家慧、廖志榮、廖志富之應繼分 2 張秋香 1/5 3 潘志明 0 同意將應繼分歸由原告張國勝取得,並由張國勝給付每人各新臺幣(下同)38,000元,故不受分配 4 林麗珠 0 5 潘麗娟 0 6 徐愛琇 1/5 受讓被告張原彬、張惠如、張惠珊之應繼分 7 張原彬 0 同意將應繼分歸由原告徐愛琇取得,故不受分配 8 張惠如 0 9 張惠珊 0 10 林夢如 1/15 11 林宇鴻 1/15 12 林雨萱 1/15 13 張國世 1/80 14 張金英 1/80 15 廖文忠 1/480 16 廖瑞蘭 1/480 17 賴忠勇 1/1440 18 賴任偉 1/1440 19 賴雲婷 1/1440 20 廖家慧 0 同意將應繼分歸由原告張國勝取得,並由張國勝給付每人各2,500元,故不受分配 21 廖志榮 0 22 廖志富 0 編號 姓名 負擔比例 1 張國勝 1/5 2 張秋香 1/5 3 潘志明 1/18 4 林麗珠 1/18 5 潘麗娟 1/18 6 徐愛琇 1/5 7 張原彬 0 8 張惠如 0 9 張惠珊 0 10 林夢如 1/15 11 林雨萱 1/15 12 林宇鴻 1/15 13 張國世 1/80 14 張金英 1/80 15 廖文忠 1/480 16 廖瑞蘭 1/480 17 賴忠勇 1/1440 18 賴雲婷 1/1440 19 賴任偉 1/1440 20 廖家慧 1/1440 21 廖志榮 1/1440 22 廖志富 1/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