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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朱家寬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致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1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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