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 原告
- 吳貴郎
- 訴訟代理人
- 許立騰律師
- 被告
- 吳素鳳
吳玟蕙
吳淑薇
吳封亮
吳封民
吳家俊
林旭鵬
林旭正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共有人對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起訴請求法院命為適當之分配,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非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中其應分得共有物之價值為準;再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332號、103年度台抗字4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吳友之法定繼承人,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就附表所示被繼承 人吳友之遺產合計為25,695,553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39,111元【計算式25,695,553/5=5,139,111,元以下4捨5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63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調解費用,原告尚應補繳58,63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58,63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新臺幣) 元以下4捨5入 1 臺東縣○○鎮○○段000○號建物(即臺東縣○○鎮○○路00號)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為92,500元 2 臺東縣○○鎮○○段000○號建物(即臺東縣○○鎮○○路00號)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為62,800元 3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320元,共90.8平方公尺,現值755,456元。 4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329元,共180.29平方公尺, 現值1,501,635元。 5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296元,共102.02平方公尺, 現值846,358元。 6 臺東縣○○鎮○○段 00000 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327元,共102.05平方公尺, 現值849,770元。 7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785元,共179.11平方公尺, 現值1,573,841元。 8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320元,共150.99平方公尺, 現值1,407,227元。 9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240元,共157.75平方公尺, 現值1,457,610元。 10 成功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56,768元 11 成功郵局存款(存單:0-00000000) 3,000,000元 12 成功鎮農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12,116元 13 成功鎮農會存款(存單:DD043810) 650,000元 14 成功鎮農會存款(存單:DD044429) 1,000,000元 15 成功鎮農會存款(存單:DD044430) 2,000,000元 16 成功鎮農會存款(存單:DD044956) 800,000元 17 新港區漁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729,472元 18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1522) 400,000元 19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1744) 2,000,000元 20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2310) 500,000元 21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1912) 200,000元 22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1911) 3,000,000元 23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2250) 400,000元 24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2251) 700,000元 以上合計25,695,5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