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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四五號

確認承租耕地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 律師
被告
東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東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東
被告
甲○○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租耕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劉和高為被告東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東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劉和高,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姜麗香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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