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四五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四五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政衡 律師
- 被告
- 東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東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東
- 被告
- 甲○○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租耕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劉和高為被告東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東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劉和高,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姜麗香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