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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四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四號

被上訴人
厚友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從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律師
上訴人
台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坤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八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四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始提起上訴,依前項說明,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 劉櫂豪

~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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