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四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四號
- 被上訴人
- 厚友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永從
- 訴訟代理人
- 張政衡律師
- 上訴人
- 台東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賴坤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八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四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始提起上訴,依前項說明,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 劉櫂豪
~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