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國字第二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國字第二號
- 原告
- 高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和
- 被告
- 台東縣台東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潘重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確定在案。原告迄今仍逾期未補正裁判費用,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另按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此為絕對之訴訟成立要件。本件原告雖於訴訟救助之聲請遭裁定駁回確定後,另具狀向本院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然因起訴應合乎一定程式及具備其他要件,否則原告之訴即不合法,原告迄今均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不備訴訟成立要件,故尚不得於未補正裁判費用之前減縮訴之聲明,而有害訴訟程序之安定,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黃莉莉
~B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