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傅聘鳳即永益商行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 被 告 寶華山慈惠堂管理委員會 設臺東縣鹿野鄉瑞和村仙山二號 法定代理人 陳清富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 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B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