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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
    傅聘鳳即永益商行寶華山慈惠堂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傅聘鳳即永益商行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 被   告 寶華山慈惠堂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清富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 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B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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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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