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三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三號
- 原告
- 傅聘鳳即永益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漢章律師
- 被告
- 寶華山慈惠堂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富
- 訴訟代理人
- 張政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 黃莉莉
~B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