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八一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八一號
- 原告
- 牧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成
- 被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參拾元,原告已繳納肆拾伍元,尚欠繳壹仟肆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 范智達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