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四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四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長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係設於屏東縣里港鄉○○路三八之一九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魏于傑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