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 原告
- 新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呂發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三十一萬零三百七十四元,折合銀圓四十三
萬六千七百九十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四千三百六十八元,折合新臺幣一萬
三千一百零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