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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告
新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呂發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三十一萬零三百七十四元,折合銀圓四十三

萬六千七百九十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四千三百六十八元,折合新臺幣一萬

三千一百零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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