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
清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甫
被告
台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年
被告
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興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B 法官 黃明展~B 法官 魏于傑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