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秀真律師
- 被告
- 全董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壹拾玖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由原告以新臺幣參佰零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綠島發電廠一五○○KW柴油發電機組移裝廠房擴建工程(下簡稱系爭工程)後,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與原告簽立工程承攬書,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並約定每月十五日電匯該期工程款予原告。原告已依約按期將系爭工程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完工,惟被告自同年三月十五起,無故末支付工程款,迄今共積欠原告工程款及應退還之履約保證全共計九百一十九萬八千零六十七元,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無故拒絕給付。提出工程承攬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施工隊工程竣工報告表、綠島發電廠一五○○KW柴油發電機組移裝廠房擴建工程第三次契約變更書;請求金額計算表及說明書;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影本各一份為證。爰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為抗辯,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兆翔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