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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兆翔

~B書記官 張夜明~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加豐建材行│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伍仟玖佰柒拾元 │TNC00一一0│││ │曾欽發│卑南分行│││四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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