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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0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0號

聲請人
瑞興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廖建彥

~B書記官 張之中~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黃育蓁│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六月三十一日 │壹萬壹仟元│FAZ三三五四八│││ ││限公司台東分行│││九七││├─┼─────────┼─────────┼───────────┼────────┼────────┼──┤│2│黃育蓁│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伍仟伍佰元│FAZ三三五四八│││ ││限公司台東分行│││九八││├─┼─────────┼─────────┼───────────┼────────┼────────┼──┤│3│黃育蓁│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伍仟伍佰元│FAZ三三五四八│││ ││限公司台東分行│││九九││├─┼─────────┼─────────┼───────────┼────────┼────────┼──┤│4│黃育蓁│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九月三十一日 │伍仟伍佰元│FAZ三三五四九│││ ││限公司台東分行│││00││├─┼─────────┼─────────┼───────────┼────────┼────────┼──┤│5│黃育蓁│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伍仟元│FAZ三三五八三│││ ││限公司台東分行│││0一││├─┼─────────┼─────────┼───────────┼────────┼────────┼──┤│6│黃育蓁│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伍仟元│FAZ三三五八三│││ ││限公司台東分行│││0二││├─┼─────────┼─────────┼───────────┼────────┼────────┼──┤│7│黃育蓁│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伍仟元│FAZ三三五八三│││ ││限公司台東分行│││0三││├─┼─────────┼─────────┼───────────┼────────┼────────┼──┤│8│黃育蓁│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仟元│FAZ三三五八三│││ ││限公司台東分行│││0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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