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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全董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被   告 全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壹拾玖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由原告以新臺幣參佰零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綠島發電廠一五○○KW柴油發電 機組移裝廠房擴建工程(下簡稱系爭工程)後,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八 日與原告簽立工程承攬書,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並約定每月十五日電匯該期工 程款予原告。原告已依約按期將系爭工程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完工,惟被告自同年 三月十五起,無故末支付工程款,迄今共積欠原告工程款及應退還之履約保證全 共計九百一十九萬八千零六十七元,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無故拒絕給付。提 出工程承攬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施工隊工程竣工報告表、綠島發電廠一五 ○○KW柴油發電機組移裝廠房擴建工程第三次契約變更書;請求金額計算表及 說明書;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影本各一份為證。爰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以為抗辯,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 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兆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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