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 原告
- 黎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瑞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
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零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陸拾壹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