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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原告
乙○○
被告
東吉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

萬零捌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佰參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零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參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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