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B法官 陳兆翔┌──────────────────────────────────────────────────┐│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東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七五八一至七八N││貳拾 │貳萬│││ ││D00七六00│││││├─┼───────────────┼──────────────┼────┼───┼────┼───┤│2│東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二五四一至七八N││壹拾 │壹萬│││ ││D0一二五五0│││││└─┴───────────────┴──────────────┴────┴───┴────┴───┘

~B書 記 官 張之中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五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