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庭~B法 官 陳兆翔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東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0七五八一至七八N│ │貳拾 │貳萬 │ │ │ │ │D00七六00 │ │ │ │ │ ├─┼───────────────┼──────────────┼────┼───┼────┼───┤ │2│東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二五四一至七八N│ │壹拾 │壹萬 │ │ │ │ │D0一二五五0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B書 記 官 張之中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 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五個月之 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