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B法官 陳兆翔┌──────────────────────────────────────────────────┐│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四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東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七五八一至七八N││貳拾 │貳萬│││ ││D00七六00│││││├─┼───────────────┼──────────────┼────┼───┼────┼───┤│2│東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二五四一至七八N││壹拾 │壹萬│││ ││D0一二五五0│││││└─┴───────────────┴──────────────┴────┴───┴────┴───┘
~B書 記 官 張之中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五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