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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電力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加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永村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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