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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告
黎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瑞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

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零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陸拾壹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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