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書狀先行程序通知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受通知者: 原 告 周黃玉枝即東林企業社 原 告 甲○○○○○○ 原 告 全日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通知後七日內,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以及陳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聲請調查。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提下列事項 : (一)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地安全衛生自主檢查表、安全衛生日誌原本 (二)書狀所附之統一發票原本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 狀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 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將 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於被告。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 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民事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