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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
黎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全勝
被告
信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丁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即支付命令聲請時之聲請人,原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付失其效力,以債權人即本件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該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陸仟陸佰零陸元,原告尚欠陸仟伍佰參拾壹元未繳;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限令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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