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台幣) │ │ ├─┼───┼─────┼────────┼───────┼────────┤ │1│加豐建│台東中小企│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伍仟玖佰柒拾元│TNC00一一0│ │ │材行 │業銀行卑南│ │ │四一 │ │ │曾欽發│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