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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九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支票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號│││ │(新台幣)  │ │├─┼───┼─────┼────────┼───────┼────────┤│1│加豐建│台東中小企│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伍仟玖佰柒拾元│TNC00一一0││ │材行 │業銀行卑南│ │ │四一 ││ │曾欽發│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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