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號
- 聲請人
- 九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民事庭~B法官 曾宗欽┌──────────────────────────────────────────────────────┐│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黃秀蕾│台東區中小企銀關山│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貳萬肆仟柒佰壹拾│0000000 │││ ││分行││柒元│││├─┼─────────┼─────────┼───────────┼────────┼────────┼──┤│2│彭碧霞│臺灣土地銀行台東分│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貳萬壹仟捌佰元 │0000000 │││ ││行│││││└─┴─────────┴─────────┴───────────┴────────┴────────┴──┘
~B書 記 官 張之中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五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